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释义,中央银行是国家金融体系中的核心,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信用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国家金融机构。在中国,担当这一重任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我们每天所使用的人民币,就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
一般说来,各国中央银行尽管在组织结构和工作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基本特征大体相同,即:一是在国家授权下对国家金融业履行宏观调控职能,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及执行;二是在国家授权下代表本国政府从事一些特定的金融业务;三是负责维护一国的金融稳定。
中央银行区别于其他银行的特性表现在:它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
所谓“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国家货币的发行权。各国银行法一般都规定,中央银行统一控制管理全国的货币发行,并享有货币发行的垄断权。
所谓“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一般不与工商企业直接发生信贷关系,它吸收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并对他们提供贷款,是“最后的贷款者”。中央银行的交易对象一般是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具体的信贷和结算等业务。
所谓“国家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代表国家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与外国银行进行交易,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代理国库,代表国家发行债券,掌握国家的黄金和外汇储备,并对国家提供贷款。
历史沿革
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
1948年12月1日,以华北银行为基础,合并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央银行和法定本位币。
建国初期,中国人民银行被认为是国家机关,是国务院的一个直属机构,履行国家金融行政管理的职责。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至“文化大革命”前,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又是办理信贷业务的经济组织。
1979年起,金融体制开始进行改革,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信贷和储蓄业务,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其具体职责又可分为: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