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信用卡客戶
香港各銀行現正致力加強保障信用卡客戶,以及提高各項費用和收費的透明度。香港銀行公會(「銀行公會」)於2011年向發卡機構提出就客戶保障方面的建議,務求促進本港信用卡行業與國際做法接軌。
香港大部份信用卡發卡機構均為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監管的持牌金融機構。金管局規定持牌機構需遵守《銀行營運守則》,當中包括對信用卡發卡機構的指引,內容涵蓋利息收費及銷售手法。
銀行公會的建議
為加強保障信用卡客戶,銀行公會參考了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規則,包括美國《2009年信用卡問責、責任和披露法案》,並在完成研究後向本港信用卡發卡機構發出包括以下的多項建議:
- 在調整費用前,須提供最少60日通知期予客戶。
- 不應向「不動戶」或沒有賬戶交易的客戶收取費用。
- 賬單應在到期付款日前21天寄出。
- 未滿18歲人士,如沒有收入證明或擔保人,不應獲發卡。
- 發卡機構必須在網站登載條款與規章。
- 不應採用「雙循環收費」― 信用卡利息應由結單日起計算,而不應由交易日起計算。
- 發卡機構應以「簡明文字」向客戶解釋條款與規章。
- 逾期付款費等罰款應設定於「合理」水平。
《銀行營運守則》 — 信用卡發卡機構的指引
《銀行營運守則》於2001年曾進行修訂,以加強保障信用卡客戶,修訂條款包括以下:
- 必須向消費者提供年息率及信用卡年費等各項收費的詳情,以便比較。
- 假如信用卡客戶並非嚴重疏忽或有詐騙意圖,並已通知發卡機構信用卡遺失或被盜,客戶進行未獲授權交易的最高責任額應定為港幣500元。
- 附屬卡持有人毋須對主卡持有人或其他附屬卡持有人的交易承擔責任。
2009年,《銀行營運守則》再次更新修訂,加入數項關於信用卡業務的規定,包括要求發卡機構在推廣文件裡清楚列明條款,並提供指引以助顧客改善信用卡安全。
如欲閱讀《銀行營運守則》全文,請瀏覽 此網頁 。
信用卡行業的監管
金管局是專責維持香港金融體系穩健的法定機關。該局規定持牌機構定期審查所有業務營運,包括提供信用卡服務的部門,從而評估持牌金融機構有否遵從《銀行營運守則》。此外,金管局亦與銀行公會及香港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公會(「存款公司公會」)合作,聯合草擬《銀行營運守則》的修訂條文。
資料來源: 香港銀行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