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2016年3月23日“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